深圳公司地址异常怎么处理?
公司为什么企业会显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地址不实或不准确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如您申报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信息不实或不准确,将会导致我局或其他部门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您的商事主体将可能因此被依法载入经营异常,留下不良记录。
2、申报的注册资本数额过于随意,可能承担较大债务责任。如您申报的注册资本数额过于随意,特别是远大于实际经营所需或超出您所能承担的责任能力,在产生经营民事诉讼纠纷须依法履行法律责任时,您将可能因此承担申报过高注册资本数额内较大的债务责任。
3、未取得审批擅自经营的,将被纳入监管“黑名单”。如您申报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审批的事项,我局将传送其信息给相关审批部门。如未取得审批擅自经营的,将依法受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处罚结果会作为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其监管“黑名单”。
4、不依时年报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年报填报不实将影响诚信记录。您应当每年按时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如您不依时提交年度报告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并留下不良记录。如您的年度报告信息填写不实,经我局监督检查发现后,其结果将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将影响您的诚信记录。
5、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受到相关部门查处或影响业务开展。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如您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等手续,将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或者影响您业务的正常开展。
6、商事主体及高管人员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将会带来一系列不便。如您被载入经营异常或留下严重违法记录,您的商事主体及相关高管人员将会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在后续办理许可审批、银行代款、出入境等手续时都可能会受到限制,由此带来一系列不便。
7、交易时请主动查询对方信用信息记录以降低可能的风险。当您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请主动查询对方是否被载入经营异常,或是否有其它严重不良记录,否则将可能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申请资料
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通知书》;
(7)个体经营户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转让合同;
(8)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2、变更经营地址或许可范围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办理时间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
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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